山东省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

时间:2016-06-24 16:09:36 点击次数:2246次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加快全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,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和发展,根据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加快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意见》(鲁政办发[2007]75号),我省对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(以下简称产业基地)实行认定制度。
第二条  在省政府领导下,省经贸委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,省工艺美术协会协助省经贸委办理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务。
第三条 认定工作要坚持以诚信为基础,以质量为根本,以品牌为目标,以发展为动力,重点认定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、地域特色明显、产业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,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、龙头效应和辐射功能,树立其在国内外市场的良好形象。


第二章  申报范围


第四条  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的地区均可以申报。工艺美术产品主要包括:工艺雕塑、金属工艺品、首饰、漆器、花画工艺品、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、刺绣抽纱、地毯及挂毯、工艺家具、艺术陶瓷及工艺琉璃、其他工艺美术品等。

第三章  申报条件

第五条  产业发展相对集中,产品具有地方特色,属于工艺美术的传统产品;新兴工艺美术产品的主产地,应具有10年以上生产历史;生产、销售、发展前景良好,形成一定产业规模,并逐年提高。
第六条  产品在国内外市场覆盖面大,主导产品的产量、产值和销售额居全省同行业前列;特殊品类产品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。
第七条  具有知名的品牌群体和突出的龙头企业,注重培育品牌,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。
第八条  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,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,产品有创新,能够形成特色产业文化。
第九条 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注重节能减排,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第十条  当地政府重视工艺美术产业发展,有培育发展工艺美术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。

第四章  工作程序

第十一条  省经贸委设立山东省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),下设办事机构,办公室设在省工艺美术协会。
第十二条  以产业基地所在县(市、区)级人民政府的名义,向所在地上一级经贸委提出申请,提供资料及申请理由,经审查核实后,向省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。
第十三条  省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考核,提出考核报告和评审意见。
第十四条  省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经贸委,由省经贸委确认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。
第十五条 对通过认定的区域授予“山东省XXX产业基地”荣誉称号,荣誉称号的有效期限为五年。

第五章  产业基地管理

第十六条  省经贸委负责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十七条  省经贸委对通过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监督、服务,以保证产业基地称号的严肃性及规范运作。
第十八条  省经贸委对称号期满的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进行复评,复评合格的产业基地继续授予荣誉称号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 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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